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协商跨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以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并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分类补偿制度,落实对水流、森林、草原、湿地、农业生态、沙化土地等重要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水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推动全社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门、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第十条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四)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六)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
(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防治污染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建设。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污染源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实用监测技术,保证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审批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一)超过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三)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四)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询问、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文字记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设备、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等情况,应当如实标记。
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资料,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一条 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视频监控措施或者用水用电用能等过程监控措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视频监控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主要生产工序、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排放口、监测站房等关键位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用水用电用能等过程监控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覆盖生产过程中产生、治理污染物的主要环节。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法违规出具环境监测报告,不得实施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不得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职责,督促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法律诉讼等工作,要求赔偿义务人依法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赔偿修复资金等责任。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要求有效落实。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并定期评估调整、动态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第二十五条 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优化、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对黄河、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生态环境的保护,构建沿黄城市群(带)、北部引黄灌溉平原区、中部干旱草原区、南部黄土高原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布局,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系统协调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等,稳定生态环境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功能。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采取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荒漠化、沙化。
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审批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黄河流域宁夏段水污染防治规划。黄河流域宁夏段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黄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综合防治,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改善黄河流域宁夏段水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已经入侵的,应当采取措施清除,防止扩散。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者产品的生产、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应当依法严格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水生生物,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采集、采伐、加工、买卖、运输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水生生物。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及时掌握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及新污染物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应当将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的情况和目标责任制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为主要功能的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扩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
在主要用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切割、机械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电镀、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生产、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在用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二)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在考点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三)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未经处理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四)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期间,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活环境污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工程施工、建筑拆除、道路运输、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等作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人口密集区域的建筑物整体或者墙面使用的外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产生污染。对使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位置、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
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在施工现场应当对强光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
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等,应当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畜禽禁养区域和限养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广生态环保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技术,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将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工作列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推广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品的技术和方法,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体系。
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时,应当考虑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场等企业污水的接纳和处理,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并监督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事业。
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并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与辐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四)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编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提出环境恢复技术和对策,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第四十九条 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披露内容、时限,将其环境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并对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给予支持、帮助。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或者用水用电用能等过程监控,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实施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弄虚作假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 话:0951-5160985
传 真:0951-5160988
邮 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解读详见:一图读懂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zfxxgk/fdzdgknr/lzyj/gfxwj/202412/t20241206_4750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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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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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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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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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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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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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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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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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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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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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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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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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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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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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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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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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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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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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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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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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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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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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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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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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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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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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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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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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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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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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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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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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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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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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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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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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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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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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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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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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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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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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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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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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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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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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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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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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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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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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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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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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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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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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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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